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34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鲁化”),属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材料”),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00万元、2,000万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7,435万元、4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上述被担保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4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0亿元,其中为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分别不超过10亿元、6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合计1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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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期情况
2024年4月至5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到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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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聚合顺鲁化
1、公司名称: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1%,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5%,温州君丰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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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被担保人:特种材料
1、公司名称: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十路389号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5,1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尼龙6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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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聚合顺鲁化)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聚合顺鲁化)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
担保额度: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券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之付的其他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特种材料)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2,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虽超过70%,但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的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聚合顺鲁化、特种材料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17,4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87%、68.63%,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