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
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
(上接1版)
《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裁量基本规则》还明确了裁量相关规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此外,《裁量基本规则》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