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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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5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黄金荣女士(董事长曾芳勤女士及副董事长贾双谊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未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黄金荣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4,280,484,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078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61.23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42,113,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04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3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370,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4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股份140,960,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4%。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9,157,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7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6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633,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90%;反对7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0%;弃权6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9,777,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7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253,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0%;反对7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