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理财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理财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情况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和结构性存款等产品。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近日,因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注:成都银行重庆渝北支行是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成都银行重庆渝北支行无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其上级分行(即: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上账户仅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以上专用结算账户。

公司(甲方)已于2024年6月13日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丙方),与乙方(即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必银、严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