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4-044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前次评级结果: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 本次评级结果: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博22转债”信用等级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本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博22转债”)进行了2024年跟踪评级。
公司前次评级结果: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评级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
中诚信国际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 于 2024年6月14日出具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博22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详情请参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4-045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期间,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2024年6月25日起恢复转股。
■
● 调整前转股价格:23.14元/股
● 调整/修正后转股价格:22.99元/股
● “博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2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博特”)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载明的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博22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23.14元/股调整为22.99元/股。
“博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25日。
“博22转债”自2024年6月17日停止转股,于2024年6月25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4-046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2,892,9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933,935.6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52837688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