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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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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47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2.60元(含税)现金红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福22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6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福22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福斯特: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福22转债”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6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864,165,24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2,738,800股,即以1,861,426,4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2.60元(含税)现金红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3,970,875.44元,转增744,570,57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608,735,822股。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61,426,444×0.26元)÷1,864,165,244≈0.26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861,426,444×0.4)÷1,864,165,244≈0.4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6)÷(1+0.4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建华先生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建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608,735,822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7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48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福22转债”自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1日)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24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46.3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2.94元/股

● “福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24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并于2022年1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22转债”,债券代码“113661”。“福22转债”存续期6年,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8年11月2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65.07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3年5月26日)起,由初始转股价格65.07元/股调整为46.3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24日)起,转股价格由46.37元/股调整为32.94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以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2.60元(含税)现金红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比例不变,最终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数量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因公司将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需对“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四、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n为送股率。

根据上述,“福22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46.37元/股调整为32.9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24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