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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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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2版)

2024-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2版)

回复:2022年公司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包括在对外投资管理、资产减值、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旅游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基于前述重大缺陷,2023年公司已逐步整改及完善。同时公司梳理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多项制度,日常将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分级管理,在制度建设及实施过程中,公司从运营实际出发,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工作,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其归口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形成制度的运行监督,当前公司制度健全,也能较好的有效实施执行。

(2)请年审机构说明是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要求,确定整改后控制运行的最短期间以及最少测试数量,若是,说明具体运行期间、测试数量、测试方法及结果;若否,请说明整改后控制运行时间是否足够。

回复: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3)请年审机构结合问题(2)的回复及内控审计中实施的具体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认定相关内部控制非标意见事项已消除的判断依据,对公司出具的内控审计意见是否合理、恰当。

回复: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6.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显示,因你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你公司股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六)(七)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至公告日,你公司判断第(四)(六)(七)项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前述三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请你公司结合对本问询函问题3-问题5的回复,自查并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撤销对应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条件,并自查是否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中的任一情形。请年审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意见。

回复:(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1)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②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③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④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8.1 条第(一)(四)(六)(七)项,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对比《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8.1条,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四)(六)(七)的条件

(1)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情形

2023 年度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同步系统梳理和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修订公司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在此过程中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目前已完成对2022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整改,并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4]1700055 号)。公司也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强化执行落地,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因此,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

(2)主要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截至2024年6月16日,公司整体银行账户数量367个,包括境内银行账户数量325个,境外公司银行账户数量42个,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因此,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

(3)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情形已消除

2024年4月2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4]1700046号)。公司以往年度非标事项已解决,加之如本问询函第3题(2)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和成效,结合公司完成重整、负面清单减少、内控提升、新团队及核心业务团队加入、业务规划等方面得改善,公司持续能力已逐步提升。同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1700054号),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条件。

(三)对比《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8.1条

经逐条自查,公司以往年度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完全消除,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 条(一)情形。除此之外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 条其他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逐条对比如下:

(四)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五)律师核查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7. 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32.83%,较上年有所增长。请你公司:

(1)提供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名称,说明向上述客户销售的具体产品,并说明近三年主要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说明变化的原因。

回复:(一)本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

(二)公司2021年-2022年前五大客户

2021-2023年主要客户较大比例集中在配餐业务销售,变化主要是同一实控下列示不同、个别客户当年特殊业务形成等原因,但整体变化不大。

(2)核查并说明上述客户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回复:经自查,公司2023年度前十大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2021年度中涉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同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因此为公司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2022年度前述两家客商虽其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十二个月的连续性要求,仍为公司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但因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航空配餐服务与航空类企业具有天然的相关性,公司关联方销售业务均根据市场及协议约定公允价格执行,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

(3)结合你公司与上述十名客户历史合作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一)本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

(二)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上述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况有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旅游业务及航空配餐业务,均与航空企业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其中旅游业务需要采购航空企业的机票,航空食品业务需向航空企业提供配餐服务。虽然存在客户和供应商的重叠,但销售和采购的产品不同,且销售和采购主体亦非同一家公司。因此,交易具有合理性。上述业务往来均具备真实性与相互独立性的商业背景,产品定价均基于市场价格,经过交易双方的充分协商后确定,确保交易价格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鉴于公司业务需求,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但双方交易价格公正、合理,具备商业实质,符合市场规律。

(三)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8. 年报显示,你公司存在多项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达152,505.82万元。报告期末,你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仅为24.75万元。请你公司逐项说明公司对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报告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公司对涉诉案件预计负债的确认情况

公司年报披露的15.25亿元涉诉案件,其中6.32亿元已结案。根据上述准则,公司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判断主要为:

1)案件仍在审理阶段,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诉讼相关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但公司已在年报中披露该或有事项,充分提示风险(见下表案件9和案件12,共计涉案金额48,103.39万元);

2)案件未结,但偿付义务不存在不确定性,且金额能可靠地计量,公司根据合同违约条款预计了可能损失,计提预计负债(见下表案件15,涉案金额203.98万元);

3)除上述两类以外,其他诉讼案件(涉案金额104,302.43万元)已在业务形成时确认负债,后续再根据一审判决、民事调解书和债权申报结果等在财务账里确认或补充负债。另根据《重整计划》,重整主体将已入账负债金额进一步确认偿债金额和重整损益。

案件详细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预计负债确认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合理充分。

(三)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9.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9.55亿元,其中,管理人账户资金、重组债权款、往来款分别为6.48亿元、2.57亿元、0.29亿元;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2.03亿元。请你公司:

(1)说明管理人账户资金的具体内容,并结合重整计划安排、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等说明相关资金尚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一)结合《重整计划》安排,账户资金的执行情况

总额:管理人账户资金为重整投资人按《重整计划》规定及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2023年12月12日,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及其各自指定的主体已向管理人账户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总对价合计人民币12.30亿元。

已支付:根据《重整计划》财务投资人提供不超过约5.08亿元资金用于代原控股股东解决资金占用(如最终需财务投资人解决的资金占用金额不足5.08亿元,差额部分仍需支付,即不调减投资总对价),2023年12月25日公司已收到管理人账户支付的财务投资人提供的现金解决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3.87亿元。

已支付:根据《重整计划》应当将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分配或者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已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分配偿债现金合计1.95亿元。

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剩余应收管理人账户6.48亿元。

已支付:2024年1 -3月陆续支付本次重整事项涉及相关中介机构费用0.30亿元;

已支付:根据《重整计划》“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八、偿债资源预留、提存和处理”规定,暂未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裁定确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均依法进行预留并予以提存。2024年2-4月陆续支付现金清偿金额1.15亿元。

(二)相关资金尚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三亚中院2023年12月29日《通知书》(一):“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院需从中提取1,464,702元作为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暂存放管理人账户0.01亿元。

根据三亚中院2023年12月29日《通知书》(二):管理人报酬中“ 剩余10%在做好已申报债权审查及偿付、债权异议诉讼以及协助消除风险警示相关工作后支付”的部分款项;暂存放管理人账户0.03亿元。

除上述费用以外,剩余4.99亿元已全部支付至公司账户。

(2)说明重组债权款、往来款以及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发生时间、具体金额、长期未收回原因等,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回复:(一)公司2023年度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1: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及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业务形成时间内系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公司重整结束后,自2023年起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范畴。

注2:除管理人账户资金以外,重组债权款是为以往年度经营款项,因长期未收回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后因客户破产重整,相关应收款项的款项性质转为重组债权款

(二)上述客商应收款长期未收回原因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及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重组债权款为以往年度经营款项,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因原海航集团流动性危机回款陆续放缓, 截至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0家子公司、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为确保业务的维系及公司能够及时回款,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原海航系航空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对相关基础合作协议的继续履行事宜签署了系列《协议书》,系列《协议书》明确原海航系航空公司分期支付5.46亿元,并约定由涉及的各航司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6个月内清偿完毕。但对方只清偿部分款项后无理由地拒不支付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速应收款的回款,公司已于2024年4月向上述公司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重组债权款款项的背景明确,均因日常管理或经营需要形成,未有其他的约定或安排。因此,不构成实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3)结合其他应收款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手方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及变化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回复:(一)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确是按款项性质计提坏账准备,未按其他应收款账龄计提。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公司主要从客户的信用情况、历史还款记录、经营现状以及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综合判断和估计,并结合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指标、行业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客户情况的变化等因素推断债务人信用风险的预期变动。

(二)截止2023年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2.03亿元,具体为:

单位:元

1、重整债权款

公司子公司内蒙古空港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3年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根据2024年3月30日一审判决结果,判定原告申报的债权,被告方须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基于上述判决参考,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应收重组债权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发生了变化,根据以下原则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

(1)海航221重组债权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1)海航221重整计划中10万以下现金偿付,10万以上的35.61%按照股票偿付,股票的价值按照当时重组日的收盘价1.86元来测算;64.39%部分按照关联方进行偿付,其中221关联方偿付由321信托份额进行偿付,信托价值28%;

2)测算出来10万以下的现金+股票偿付部分的股数*收盘价+关联方偿付的部分*28%=可收回金额,再依照期末余额进行测算出偿付比例;

3)计提坏账比例=1-偿付比例。

(2)海航321重组债权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1)根据海航321重整计划中3万以下现金偿付,3万以上都按照信托进行偿付,信托价值28%;

2)3万元以上金额*信托价值28%+3万以下金额=可收回金额,再依照期末余额进行测算出偿付比例;

3)计提坏账比例=1-偿付比例。

2、往来款

对于往来款,公司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期结合每笔业务实际情况,对每笔款项逐项分析,信用风险与上年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3、押金和保证金

对于押金和保证金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为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的加权平均值,与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化。如下表所示:

预期损失率(加权)=违约概率1*违损失率1+违约概率2*违损失率2+违约概率3*违损失率3=80%*5%+15%*10%+5%*60%=8.5%

综合上述依据及论证,公司已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结合每笔业务实际情况,对每笔款项逐项分析、依照款项性质按不同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对上述第(2)(3)问,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10.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3,375.60万元,其中,账龄一年以内预付款2,797.07万元。你公司未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款项性质列示预付款项的具体分类及金额。请你公司:

(1)以列表的形式补充披露预付款项的主要类别、支付对象、交易内容、结算方式及金额,并说明支付对象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相关预付比例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存在款项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回复:(一)公司预付款款项性质

在报告期内,公司的预付款项按照款项性质进行分类,其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二)公司主要预付款情况

2023年,随着旅游业的逐渐回暖,公司下属的旅游板块子公司已预付旅游款、机票款、门票款等款项,总计达3,180.98万元,此金额占据预付款项余额的94.24%。在预付款项余额中,针对预付款项余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商,其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旅游业务结算方面,主要采取团组出发前预付费用的方式,待旅游服务结束后确认收入与成本。预付款项均为公司旅游业务正常采购资源所需,符合商业惯例。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也不存在款项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2)补充说明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付款原因及时间、结转情况及是否与合同预定一致等,并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报告期预付款项、其他应付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请年审机构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公司报告期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报告期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报告期末预付款项金额为3,375.60万元,其中1年以内的预付款项相较于2022年同期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这一增长主要源于旅游业的逐步复苏,为了积极开拓业务、抢占优质资源并布局新产品,公司采取了预付锁定行业优势资源的策略,因此产生了相应的预付款项。这些预付款项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所需,旨在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报告期其他应付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近两年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从整体上看,公司2023年底其他应付款35,433.68万元较2022年底其他应付款48,891.96万元减少27.53%。从款项性质上分析,其他应付款中重组清偿款、重组费用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经历了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对重整主体的债务按清偿方案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将应付账款、预收款项进行重新分类,转至其他应付款核算以及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重组费用。

经自查,如上表所列,公司预付款款项的背景明确,均因日常管理或经营需要,未有其他的约定或安排。因此,不构成实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三)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11、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36,376,548.54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方、你公司与交易对方关联关系、处置资产原值及净值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交易价款收取情况,对处置相关资产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有)。

回复:本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生产设备、厂房及配餐车辆司法拍卖

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因涉及债务纠纷,其生产设备、厂房及配餐车辆被依法强制执行。经司法拍卖程序,北京鲜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竞得该资产,拍卖成交金额为11,177.00万元。在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3,685.09万元。该事项已于2023年6月1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车辆抵债

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与北京正坤物流有限公司协商将其车辆进行抵债处理,抵债价格为31万元,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8.71万元。

(三)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车辆司法拍卖

公司子公司新华航食车辆因涉及债务纠纷,其车辆被依法强制执行。经司法拍卖程序,宜昌三峡机场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竞得该资产,拍卖交易价款为31.26万元,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确认资产处置收益2.68万元。

12、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罚没、违约金、赔偿支出达77,578,984.54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支出形成的具体原因、你公司是否针对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如需),相关处罚/赔偿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罚没、违约金、赔偿支出主要为重整过程中个别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点以触发特殊条款为由的违约金、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和赔偿款以及各子公司日常工作中涉及到部分滞纳金,相关处罚及赔偿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违约金、税收罚款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等为非公司正常经营导致的支出,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年审机构意见详情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