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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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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7,302,37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190,711.9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普通证券账户9,855.3572万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860万股的红利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代发)、股东唐志华、唐美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9-851223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新23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51.3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51.05元/股

● “新23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27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1号),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1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发行总额11.60亿元。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2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1.6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9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新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5”。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新23转债”自2024年2月1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新23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1.35元/股,本次调整前转股价格为51.35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新23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新23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新23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仅涉及派送现金股利,本次调整公式为P1=P0-D,其中P0=51.35元/股,D=0.30元/股。P1=P0-D=51.05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新23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51.35元/股调整为51.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2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新23转债”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27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