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61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9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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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鉴于标的资产未实现2023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将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 228,756,953 股股份向公司补偿。2023 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将由公司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全部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自关于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补偿股份注销手续完成之日,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就应补偿股份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336,192,838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拟回购注销的股份228,756,953股,即以4,107,435,8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87,520,511.95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转增股本。 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如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4,336,192,83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228,756,953股(拟回购注销的业绩补偿义务应补偿股份228,756,953股),即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4,107,435,885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07,435,885×0.07÷4,336,192,838≈0.07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0.07)。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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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首发后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63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63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6536198
特此公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