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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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自2021年7月8日(含)起首次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开通转换转入业务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在指定销售机构办理前述业务,详细信息请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自2024年7月8日(含)起开放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每份B类基金份额须在3年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2日常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4年7月8日(含)起,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赎回、转换转出。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的价格。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B类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类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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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0日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假设由基金A(转出基金)转换至基金B(转入基金):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基金A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①当基金A和基金B的申购费均为非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转出确认金额(即转出确认份额×基金A份额净值)确定适用费率,具体以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对于通过直销柜台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补差费率=基金B的申购费率-基金A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②当基金A或基金B的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补差费=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
如果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则申购补差费为0。
4.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可 与 本 基 金 办 理 转 换转出 业 务 的 基 金 明 细 详 见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5.2 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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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