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4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李永新先生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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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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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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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三、公司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鲁忠芳女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9,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69.6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6%,对应融资余额0万元;鲁忠芳女士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0.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对应融资余额0万元。
李永新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69,777,945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60.3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24%,对应融资余额40,000万元;李永新先生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74,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8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0%,对应融资余额0万元。
3、鲁忠芳女士、李永新先生最近一年又一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存在质押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4-04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周三)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周三)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李文、副总经理何有立、独立董事张轩铭、江涛因公缺席),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1名,代表股份1,902,441,3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46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71,540,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48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0,901,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5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0,911,8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5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94,241,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0%;反对8,187,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4%;弃权1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71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0%;反对 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3%;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4,241,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0%;反对8,187,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4%;弃权1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71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0%;反对 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3%;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4,241,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4%;弃权12,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71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0%;反对 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3%;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4,241,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4%;弃权1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71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2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3%;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414,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1%;反对8,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07%;弃权2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8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45%;反对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88%;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5,349,6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910%;反对7,982,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62%;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906,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09%;反对7,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2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60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7%;反对11,826,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6%;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072,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23%;反对11,826,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39%;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430,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9%;反对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07%;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900,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91%;反对 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88%;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贷款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1,717,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07%;反对20,63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46%;弃权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187,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373%;反对20,633,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53%;弃权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402,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74%;反对8,01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4%;弃权22,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8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07%;反对8,016,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26%;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2024年4月)》
表决结果:同意1,894,346,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5%;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8%;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81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39%;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24%;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346,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5%;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8%;弃权 1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81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39%;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24%;弃权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4,96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15%;反对17,462,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79%;弃权 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3,43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192%;反对 17,462,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70%;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346,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5%;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8%;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81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39%;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24%;弃权 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13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6%;反对8,2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8%;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609,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10%;反对8,2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53%;弃权 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张剡律师和刘海涛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