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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的60个工作日内向正兴成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与正兴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正兴成同意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同时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公司应按原协议约定支付上述延期付款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持有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面积为46340.51平方米的房产作为上述付款义务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抵押、质押或转移控制等方式,相关手续由管理层与正兴成办理。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履约担保事项经中科新材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6亿元,在协议生效后,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公司按约付清应付款项为止。公司2023年7月进入纾困阶段,资金使用以保障生产为首要原则,长期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将持续增添企业经营负担,并且有可能引发连锁的债务风险,影响纾困工作进展。为了尽早偿还债务,减少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违约金费用,公司与正兴成协商一致以固定资产抵债,并于2023年11月7日签订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债务抵偿协议》,公司以中科新材合法持有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面积为19,175.27平方米的房产转让至正兴成用于抵偿公司尚未向正兴成支付的部分剩余股权转让款,本次用于抵偿的不动产参考该不动产资产评估报告,各方商定该不动产抵偿价值为人民币5,466.19万元。中科新材于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15日陆续将364套房产过户至正兴成。剩余未支付款项将按原协议内容继续履行。
②本次抵债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该事项的具体执行事项授权经营管理层实施。在股权转让款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及财务情况,调整本次债务的偿付方式,以非经营性实物资产抵偿公司所欠债务。在本次偿债方式调整不变更公司偿债金额和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由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进行决策,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和防范连锁的债务风险,尽可能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公司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公司本次用于偿还债务的固定资产的评估值为5,466.19万元,相应抵减公司对于正兴成的债务5,466.19万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仍按照原协议的约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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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产产权过户完成后,公司累计向正兴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6,487.19万元,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超过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披露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同时经自查,中科新材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中科新材持有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面积为46340.51平方米的房产作为公司向正兴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履约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_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需回避表决,中科新材股东会仅公司参与表决,会议表决程序存在瑕疵,中科新材以房产作为履约担保的条款并未生效。
因此,公司以房抵债的相关协议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中科新材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债务抵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因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经营资金的整体合理安排等因素,并经公司慎重研究,与正兴成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上述审议的交易事项。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取消原定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上述《债务抵偿协议》相关股东大会已取消,公司已终止《债务抵偿协议》,上述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中科新材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至正兴成,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计划将已过户至正兴成的364套房产产权转回,但将房产产权转回需缴纳契税,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相关税款导致无法将房产产权转回。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中科新材与正兴成于股东大会终止的同日签订了《委托代持房产协议》,相关房产仍属于公司资产,在中科新材的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列示。
(2)补充披露中科新材与正兴成签署《委托代持房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房产的使用情况,核实公司是否仍享有相关房产的控制权,补充说明公司有关房产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导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一、《委托代持房产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房产的基本信息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的房产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共计364套,总建筑面积19,175.27平方米。
二、房产产权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房产实际为甲方所有。
2、甲方享有对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以乙方的名义代为持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出售、出租、抵押等)的权利,与该房产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保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因办理过户手续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出将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或行使出租、抵押等其他权利,乙方应及时地、无条件地给予甲方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件、签字盖章等)。
2、乙方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亦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
五、代持期限
在甲方正式通知结束乙方代持该房产的产权之前,乙方将为甲方代持该房产的产权。
二、目前,委托代管部分房产共计364套,由中科新材负责房产管理,其中168套用于公司职工住宿,在固定资产核算;196套用于对外出租,由中科新材收取租金,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三、公司由正兴成代管房产根据协议中科新材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出售、出租、抵押等)的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准则关于固定资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条件。
四、2023年12月5日,宁科生物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则审议通过了终止与正兴成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中科新材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至正兴成。公司计划将已过户至正兴成的364套房产产权转回,但将房产产权转回需缴纳契税,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相关税款导致无法将房产产权转回。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中科新材与正兴成于股东大会终止的同日签订了《委托代持房产协议》,相关房产仍属于公司资产,在中科新材的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截止报告日,上述房产之产权尚未迁回。公司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缺陷,整改计划一:公司终止《委托代持房产协议》,迁回房产产权用于职工公寓使用。计划二:公司在破产重整后,公寓房产用于抵偿正兴成债务。
(3)结合中科新材大额亏损和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情况,说明公司继续收购少数股权的交易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说明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6亿元,在协议生效后,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公司按约付清应付款项为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计提该项股权转让款违约金2,417.12万元,公司2023年7月进入纾困阶段,资金使用以保障生产为首要原则,长期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将持续增添企业经营负担,并且有可能引发连锁的债务风险,影响纾困工作进展。为了尽早偿还债务,减少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违约金费用,公司计划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且公司本次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变更偿债方式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科新材2023年度亏损4.19亿元,少数股东损益-4,192.5万元,已超出上述违约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科新材净资产2.56亿元,公司将结合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与正兴成沟通《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事宜,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及中科新材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并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需管理人核实公司情况之后做出是否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协议的决定。
(4)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解决房产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整改计划一:公司终止《委托代持房产协议》,迁回房产产权用于职工公寓使用。但公司因缺少资金缴纳契税,导致无法将房产产权过户,将会尽快筹得资金将相关房产产权转回至中科新材。
整改计划二:公司在破产重整后,公寓房产用于抵偿正兴成债务。
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针对问题五第(2)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该《债务抵偿协议》的审签流程并与公司内控制度进行比较;
(2)获取并检查《委托代持房产协议》的合同条款;
(3)检查相关房产的使用情况:涉及的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364套房产,其中199套房产出租,公均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剩下165套自用,在“固定资产”核算;
(4)获取租赁合同等文件,重新计算租金收入,向承租方函证本期租金收入;
(5)执行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监盘程序,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6)我们亲往中科新材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查询了中科新材房产产权情况;
(7)检查相关房产的列报是否恰当。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364套房产或对外出租或留作自用,中科新材对其享有使用、收益,并实际控制了上述相关房产,公司未将上述房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了相关产权证持有人为正兴成的情况,故我们未发现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情形。
2023年11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正兴成签订《债务抵偿协议》的相关议案,并计划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债务抵偿协议》。2023年12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债务抵偿协议》的相关议案,审议取消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在《债务抵偿协议》最终审议通过之前,于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15日之间上述房产的产权已经办理转移,截至报告日仍未转回中科新材,公司与资产安全相关的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6、关于预付技术转让费。公司2023年年报显示,中科新材与郑州大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交易价款4000万元,已支付首批款1200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购买相关技术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定价依据,相关技术预期对公司月桂二酸业务产生的影响,说明公司在月桂二酸业务未能维持正常生产周转的情况下购买相关技术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合同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时间、资金来源、交易对手信息等,充分核实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3)补充披露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结合目前月桂二酸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将继续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如是,说明后续款项支付计划和资金来源;如否,说明公司是否将承担违规责任;(4)结合问题(3),充分评估技术转让合同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存在减值不充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4)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公司购买相关技术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定价依据,相关技术预期对公司月桂二酸业务产生的影响,说明公司在月桂二酸业务未能维持正常生产周转的情况下购买相关技术的原因及合理性;
交易背景:根据公司公告(临2022-046),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跟随国家产业政策指引,充分利用公司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的科技转换成果,实现公司产品种类多样化,结合市场需求,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公司子公司中科新材拟扩建5万吨/年长链二元酸及5万吨/年生物基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专注于微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和长碳链聚酰胺(含耐高温)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为下游产业链提供多品种的基础原料资源保障,同时也为企业发展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郑州大学对长碳链尼龙(含耐高温)研究总体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成功研发出了以PA1212为代表的长碳链尼龙和以PA12T为代表的耐高温尼龙等高性能工程塑料系列新品种,与郑州大学进行技术合作,将为公司的后续发展、生产和研发高值化的下游系列产品提供强大的技术力支撑。国内长碳链尼龙(含耐高温)聚合装置几乎都采用间歇工艺,公司向郑州大学购买相关技术(以下简称:标的技术)采用的是连续聚合工艺,连续聚合工艺与间歇工艺相比,单位能耗节省约15%,产品性能和颜色更加稳定;特别是PA612技术路线已经在经过技术改造的相关装置上进行同等规模的成功试产。标的技术具有工艺先进、技术可靠、生产成本低和投资合理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竞争优势并推动国内高端尼龙产业发展。
交易目的:公司子公司中科新材拟新建PA610、PA612、PA1012、PA1212、PA12T连续聚合装置各一套,产能均为1万吨/年,这些产品是以中科新材生产的月桂二酸为主要原料。中科新材计划建设的尼龙产品生产线,一方面可以消化月桂二酸生产线的部分产能(消耗月桂二酸约20,950吨/年),另一方面可以延伸产业链,形成协同效应,提升产品的多样性、抗风险能力和经济附加值,将会充分发挥上下游产业集群的优势。
定价依据: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技术秘密使用费由四部分(四个项目产品)构成:十二碳二胺制备技术1,000万元;尼龙1212合成技术使用费1,000万元;尼龙612合成技术使用费500万元;尼龙12T合成技术使用费1,500万元。定价依据是参照市场法和成本法,最终取公允值定价的。据市场调研,国内化工企业用于开发PA10T聚合技术的研发费用约4,000万元左右。产品研发成本方面,长碳链尼龙和耐高温尼龙是郑州大学经过三代人的努力,40余年来坚持国家战略导向,持之以恒辛勤耕耘的结果。2022年8月,我公司与郑州大学展开谈判期间,郑州大学介绍,学校在长碳链尼龙和耐高温尼龙的研发和产业转化方面投入非常高,按简单测算,每个项目需10名博士(教授)至少开发一年,每名博士(教授)年薪按120万元计,每个项目开发所需人工成本1,200万,开发四个项目产品技术所需人工成本需要4,800万元左右,学校还需要配置实验设备,购买原材料等。在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和学校投入的实际成本后,最终公司与郑州大学商定,以4,000万元的公允价格购买郑州大学以上四个项目产品的制备技术、专利使用权、长期技术支持等。
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PA610、PA612、PA1012、PA1212、PA12T连续聚合装置如建成达产后的毛利润为约69,390万元。
综合以上信息,双方经协商而确定技术转让价格。
(2)补充披露合同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时间、资金来源、交易对手信息等,充分核实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合同于2022年9月21日在中科新材签订,签订人员:公司董事长吴江明;郑州大学科技处处长曹亦俊。款项支付时间:2023年01月03日;资金来源:中科新材自有资金;交易对手:郑州大学。经自查确认相关资金没有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3)补充披露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结合目前月桂二酸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将继续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如是,说明后续款项支付计划和资金来源;如否,说明公司是否将承担违规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内容:1)郑州大学授权公司使用十二碳二元胺制备技术、长碳链尼龙1212制备技术、尼龙612制备技术、耐高温尼龙12T制备技术等技术秘密成果;2)郑州大学向公司提交十二碳二元胺合成技术及工艺参数,尼龙1212盐、尼龙612盐、尼龙12T盐的制备技术及工艺参数等技术资料;3)郑州大学保证合同项下技术秘密成果的实用性、可靠性,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4)为保证公司有效实施合同项下技术秘密,郑州大学应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5)合同项下技术秘密的实施期限为2022年9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6)公司长期拥有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公司将根据企业战略、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该合同的实施启动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合同款项是在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后分阶段支付。短期内,公司处于纾困预重整阶段,主要任务是长链二元酸项目的复工复产,没有用于新建尼龙产品生产线的资金,与郑州大学的技术转让合同暂缓执行,暂不需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根据中科新材与郑州大学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中科新材)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以向乙方(郑州大学)已支付的技术使用费作为违约金,不承担任何其它经济责任和乙方的损失”。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届时,中科新材将无法继续执行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已支付技术转让款的风险。
(4)结合问题(3),充分评估技术转让合同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存在减值不充分的情形。
目前国内长碳链尼龙(含耐高温)聚合装置几乎都采用间歇工艺,本项目采用的连续聚合工艺与间歇工艺相比,单位能耗节省约15%,产品性能和颜色更加稳定;特别是PA612技术路线已经在经过技术改造的相关装置上进行同等规模的成功试产。标的技术具有工艺先进、技术可靠、生产成本低和投资合理等特点,技术转让合同的预付款项不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继续启动技术转让合同项目实施,项目产品将具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竞争优势,并推动国内高端尼龙产业发展和升级。
年审会计师对预付技术所有权款项的列报是否恰当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鉴于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已于2024年5月30日进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中科新材存在无法继续执行上述技术转让合同的风险,已存在减值迹象。
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针对问题六第(2)(4)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
(2)检查公司向郑州大学支付技术转让款的凭证和银行流水;
(3)访谈公司技术人员了解该《技术转让合同》的进展,新的技术与中科新材现有的生产设备的匹配程度,是否需要资本性投入等;
(4)取得郑州大学向中科新材转让技术文件的交接清单;访谈治理层《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实施进度、目前成果等;
(5)向郑州大学函证了该交易事项,以及交易进展情况;
(6)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其列报以及是否存在减值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郑州大学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主要系指长碳链及耐高温尼龙生产技术,该合同已经完成第一期款项的支付。《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实施范围为:中科新材与中科新材的控股股东中科生物及中科生物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中科新材不可直接将本技术秘密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和泄露,但法律允许的除外。实施期限:2022年9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郑州大学协助中科新材完成本合同项下技术秘密工业化项目的建设,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技术秘密工业化项目的工程设计和设备方案;郑州大学负责工程设计的审定;郑州大学协助中科新材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中科新材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试车投料时,郑州大学派遣技术人员到中科新材工厂指导试生产,配合中科新材进行调试优化,直至项目试生产结束,产品达到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标准,且达到规模化稳定生产要求。
该合同于2022年9月21日签订;第一期款项于2023年1月3日支付使用中科新材自有资金;交易对手为郑州大学;未发现资金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该技术转让合同限定了实施范围,经济效益发挥尚需完成工业化实施。如果公司无法持续履约,该技术无法实现产业化,则该预付款项存在减值,但由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未能就公司是否能够正常完成《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交易,以及公司在未来能否获得与已取得的技术包电子版资料相关的经济利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评估技术转让合同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三、关于公司信息披露
7、公司2023年年报显示长链二元酸的营业成本为1.68亿元,毛利率为-221.93%。而公司前期关于业绩预亏的工作函回复显示,长链二元酸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23亿元,毛利率为-136.10%,二者差异为0.45亿元。请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回复:
长链二元酸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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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长链二元酸主营业务成本1.68亿元,与业绩预亏工作函中主营业务成本1.23亿元的差额主要系将停工损失由管理费用重分类至主营业务成本所致。
上交所监管问答【上交所2023年第5期,总第17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新酬》应用指南(2014)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但在停工停产期间,生产人员的职工新酬等支出无实际受益对象,根据准则规定难以判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当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生产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计入营业成本”,但也未明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所发生的生产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应如何处理。考虑到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都是成本费用的构成,其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不善、需求不足导致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发生的生产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应和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保持一致,即计入营业成本。中科新材将停工期间产生的停工损失4,128.82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参考上交所监管问答【上交所2023年第5期,总第17期】,将计入管理费用的停工损失重分类主营业务成本,对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无影响。
8、公司2023年年报显示,被冻结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为256.43万元。请公司:以表格方式列示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目前账户状态等,并补充被冻结账户的冻结原因、冻结时间和冻结金额,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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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长链二元酸及煤质活性炭的生产销售业务。子公司华辉环保从事的活性炭业务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因济南长悦未能按约定履行对中科新材的实缴义务,子公司中科新材临时停产,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并已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就当前困难局面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汇报,2023年7月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帮助下设立纾困帮扶计划,并与政府纾困帮扶平台签署了《纾困帮扶协议》,专项用于中科新材恢复生产,纾困平台创衍公司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启用专门财务印鉴及合同专用章,审批中科新材生产计划、资金计划、购销合同等,中科新材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收支均通过创衍公司专门银行账户实现。中科新材目前处于生产恢复阶段,产量较低,离完成真正意义的复工复产仍有相当差距。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已于2024年5月30日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最终能否彻底完成复工复产,实现可持续的正常生产经营,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目前,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公司2023年年报及相关报告显示,2023年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3.52亿元,期末余额为9.46亿元。公司近期存在部分担保贷款逾期事项未及时披露。请公司:(1)自查2022年以来是否存在担保进展未及时披露的情况,如是,请补充披露担保实际发生的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利率、展期情况、担保方式等;(2)自查是否存在实际担保余额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的情况;(3)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担保发生及借款逾期的情况,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请公司:(1)自查2022年以来是否存在担保进展未及时披露的情况,如是,请补充披露担保实际发生的情况,包括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利率、展期情况、担保方式等;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恒力国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华辉环保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000万元、为宁夏天福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为恒力新材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110,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并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30,000万元融资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经自查,2022年度,公司担保发生额3.58亿元,均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担保进展未披露的情形,详情如下:
2022年未披露担保进展明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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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恒力国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华辉环保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为宁夏天福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为恒力新材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100,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并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17,000万元融资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经自查,2023年度,公司担保发生额3.52亿元,均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担保进展未披露的情形,详情如下:
2023年未披露担保进展明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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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查是否存在实际担保余额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的情况;
经自查,2022年至2023年度,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均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
(3)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担保发生及借款逾期的情况,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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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严重缺乏用于偿债资金,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截至目前尚无明确的还款计划。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新材已于2024年5月30日进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