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08 证券简称:同庆楼 公告编号:2024-026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富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6.7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97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53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3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尚未实施的三家直营门店实施地点由“上海、常州、杭州”变更至“合肥、安庆、南京”,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同庆楼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富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并与公司、浦发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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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庆富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庆富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19 0078 8019 0000 0204,账户名称为安庆富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原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 账号为5819 0078 8011 0000 0048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汇入上述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新开连锁酒店项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不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前锋(身份证号: 412702198406101051 )、马志涛(身份证号: 340104197305062511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两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两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