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9版)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持计划,亦无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4年6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
2、2024年7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正式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股份:2021年10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2,866,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平均交易对价为12.44元/股。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为上市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9.72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020%。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与吉地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2.06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486%。
因吉地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锦,其负责吉地优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吉地优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另一方面,原《一致行动协议》于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到期,各方均表示不再续签,致使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之后,吉地优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虽然新《一致行动协议》仍然约定股东大会决议仍以吉地优意见进行表决,但因为一致行动人的组成成员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1、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866,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
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七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9.72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02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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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与吉地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2.066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48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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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刚配偶梁效方持有中通国脉股票1,616,800股,占总股本比例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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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各方:
甲方: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王世超
丙方:宋彦霖
丁方:谢刚
戊方:赵伟
签订时间:2024年7月1日
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一致行动事项
(一)各方一致同意,就公司的相关需股东决议事项,在各方作为公司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或表决意见。上述相关需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做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0、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在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时,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任何一方委托投票的,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形成的表决意见填写委托书及表决意见。
第二条 表决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一)各方一致确认,各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进行表决时,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沟通;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按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二)各方在收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照第二条(一)所述形成表决意见,甲方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表决意见通知其他各方,由各方自己或委托其他方出席会议并按上述表决意见投票。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为保证本协议实施,各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一)各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具有完全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二)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
(三)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的协议;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确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各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五)本协议任一方均应依法依规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股东违规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各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过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的陈述和保证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且经其他方一致同意后,可取消或限制其依照本协议享有的全部权利、该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五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国法律。
(二)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事项,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有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未决期间,各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各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进行积极磋商。
(二)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将完全替代原就公司表决事宜已签署且已失效的一致行动协议,或本协议各方之间签署过的与公司表决权有关的任何协议。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个别或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壹式拾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公司留存。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866,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上述股票存在质押,具体质押信息为:
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质人”“吉地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2,866,26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质押后,吉地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292,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79.96%,占公司总股本的1.60%,质押的股票均为场外质押,质押融资用途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质权人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质押起始日为:2023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25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254,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248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本次股权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与吉地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120,6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486%,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时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后续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或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企业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一)买入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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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直系亲属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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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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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直系亲属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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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锦女士。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1年9月7日,之后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亦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均为自然人,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王锦
签署日期:2024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王世超 宋彦霖 谢刚
赵伟
2024年7月3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及吉地优于2024年7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和其他声明;
6、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7、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中通国脉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王锦
签署日期:2024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王世超 宋彦霖 谢刚
赵伟
2024年7月3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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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王锦
签署日期:2024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王世超 宋彦霖 谢刚
赵伟
202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053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部分贷款逾期的基本情况
(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逾期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敞口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金额可滚动使用,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
公司于2022年7月、8月、12月及2023年1月陆续申请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人民币89,955,577.79元(大写:捌仟玖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柒角玖分),贷款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外协工程款、材料款等经营所需资金。近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正式通知公司,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8,600.00万元,逾期贷款本金8,600.00万元,逾期贷款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25%。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逾期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重新申请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公司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现有及未来的全部应收账款对上述授信进行质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
公司于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申请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人民币916.00万元(大写:玖佰壹拾陆万元整),贷款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外协工程款、材料款等经营所需资金。近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正式通知公司,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251.00万元,逾期贷款本金251.00万元,逾期贷款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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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中列示的逾期本金均不含尚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及罚息等。
二、逾期原因及应对措施
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连续四年出现经营亏损,融资信贷被压减,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公司资金状况存在一定压力,目前公司已与债权方积极沟通。
三、风险提示
1、债务逾期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
2、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等情况,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3、公司将根据贷款逾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