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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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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7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1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19日

至2024年7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耿明斋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详见公司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所有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戴领梅、张喆等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公司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二)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授权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三)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四)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五) 登记时间:2024年7月16日至17日 8:30-17:00。

(六) 登记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电话:0371-85332166

传真:0371-85336608

邮箱:ytzgir@yutong.com

联系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450000

联系人:刘朋、屈晨曦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7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4-048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耿明斋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耿明斋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耿明斋,男,195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名誉院长、资深教授、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耿明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耿明斋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9日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47)。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耿明斋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和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7月15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收件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1-85332166

公司传真:0371-8533660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耿明斋

2024年7月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耿明斋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七月

释 义

除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宇通重工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宇通重工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及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宇通重工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是持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宇通重工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宇通重工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据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宇通重工本激励计划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宇通重工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宇通重工的依法成立、有效存续

公司前身系上海良友商厦筹建处,1991年3月29日经上海市粮食局沪粮办(91)128号文批准设立。由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为主发起人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财办(92)177号文批复同意,改组为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5月28日,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人金股字(92)36号文批准发行。1994年1月3日,经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将发行面值每股10元的股票拆细为面值每股1元。1994年1月28日,经上交所上证上(94)字第2005号文审核批准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3132207011Q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及公司的确认,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工作调整、公司业绩考核等原因,其持有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90,017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5月28日完成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41,508,407股减少至534,318,390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住所为郑州市航空港鄱阳湖路86号蓝山公馆一楼106,法定代表人为戴领梅,注册资本为54,150.8407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1-2023年年度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16-0001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16-00012号)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有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激励计划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释义”、“本计划的目的”、“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其他重要事项”十五个章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的议案。

2024年6月2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4年6月22日,公司内部公示了《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

(二)本激励计划后续实施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内部公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且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早于公示期结束日;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实施激励计划应当履行的各项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9人,具体包括: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综合考虑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激励有效性基础上,本计划将拟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1人,第二类激励对象18人。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已向上交所提交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申请,并已于2024年6月22日公告上述文件。公司将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的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安排,公司亦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宇通重工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司监事会亦发表相应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说明、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戴领梅、张明威、盛肖和张喆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根据宇通重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公司董事戴领梅、张明威、盛肖和张喆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后续程序;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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