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徐善水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徐善水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认购新股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24,485,46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1,9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502,585,465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02,585,465×0.15)÷524,485,465≈0.14元/股。
本次权益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公司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1+0)=(前收盘价格-0.14)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权益分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徐善水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6-4561111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徐善水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徐善水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重要内容提示:
●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76,892,319.75元(含税)调整为75,387,819.75元(含税)。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数由11,870,000股增加至21,900,000股,故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的利润分配方案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5月20日,该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673,568.5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9,209,390.37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0,920,939.0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311,623,357.28元。本次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认购新股等权利。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总股本524,485,46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11,870,000股后的基数为512,615,465股。以此计算预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6,892,319.75元(含税),现金分红比例65.90%。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11,870,000股增加至21,900,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认购新股等权利,故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发生变动。
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24,485,46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1,9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502,585,46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75,387,819.75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64.61%,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徐善水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徐善水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76元/股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12日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2024 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673,568.5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9,209,390.37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0,920,939.0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311,623,357.28元。本次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除息日为2024年7月12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集友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7.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76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7月12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02,585,465×0.15)÷524,485,465≈0.14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9-0.14)÷(1+0)≈7.7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7.76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886,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4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0.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7.76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43,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