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7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的公告

2024-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4-046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重型承压装备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新模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化项目”)已于2024年6月18日建设完成,目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智能化项目进行结项,并注销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结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号)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4,789,272股,发行价格为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29,999,999.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9,632,755.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第00085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结项的智能化项目已于2024年6月18日建设完成,目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现对该项目予以结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智能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调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参见《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7)。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1010180200006140),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65万元(结息),已转入公司普通账户用于日常经营,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注销账户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4-045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暂计涉案金额:10,808.61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与本案相关减值准备8,545.70万元,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后年度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不排除对方提起上诉的可能,公司收回相应欠款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石重装”)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6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富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

被告一:上海玘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新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玘瑞”)

法定代表人:李增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2091室

被告二:吉林省弘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弘泰”)

法定代表人:杨彦麒

注册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两家子镇工业园区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简述

1.涉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4年4月,公司与被告上海玘瑞签订《吉林省弘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15 万吨/年煤焦油轻质化项目PC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吉林弘泰15万吨/年煤焦油轻质化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工程等工作,合同暂估金额32,300万元。2017年8月,上海玘瑞和公司共同完成竣工结算,结算总价为36,703.41万元,截至目前合同欠款6,415.41万元尚未结清。

2015年9月,公司与被告上海玘瑞签订项目PC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公司先行垫资的方式分包,计息起始日为2015年10月1日起,利率按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经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3月30日,上海玘瑞应付公司的垫资利息为2,140.80万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垫资利息为2,252.40万元。

2018年8月,公司与上海玘瑞、吉林弘泰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合同中发包人与PC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2019年10月,公司与上海玘瑞、吉林弘泰、神木市胜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胜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剩余欠款中18,570万元以资产搬迁入股神木胜帮,剩余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继续由上海玘瑞和吉林弘泰共同清偿。

2.涉案金额简述

截止目前,被告上海玘瑞尚未支付欠款共计10,808.61万元(剩余合同欠款6,415.41万元,2018年3月30日前应付公司垫资利息2,140.80万元,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垫资利息2,252.40万元)。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640号】,判决结果如下:

1. 上海玘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石重装支付拖欠款项本金及垫资利息共计10,808.61万元;

2. 吉林弘泰对上海玘瑞的上述债务向兰石重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4.86万元,由被告上海玘瑞、吉林弘泰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与本案相关减值准备8,545.70万元,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后年度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不排除对方提起上诉的可能,若其上诉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加强与被告方的沟通,待判决生效后将依法采取各项措施积极收回欠款。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640号】。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