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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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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股票代码:6055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4室

股份变动性质:法人终止所涉证券过户业务,持股比例变动(股份数量主动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交易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灵原”)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后续将按照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LAX11F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鹏飞

注册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4室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8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4室

注册资本:43,625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京灵原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二)信息披露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 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南京灵原已完成工商注销程序,主体资格将丧失,后续将按照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福莱蒽特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福莱蒽特相应股份,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南京灵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由其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后续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南京灵原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经南京灵原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南京灵原并进行清算,南京灵原已完成注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京灵原持有公司股份7,583,283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9%,将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按照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福莱蒽特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南京灵原已完成清算注销,相应证券资产7,583,283股股票及孳息(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后续将按照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福莱蒽特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本次分配不触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

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福莱蒽特股份情况如下:

注:1、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南京灵原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范国军、樊书伟、贺建兵、李乐忠、张建良、王君、钱军良、黄裕丰、赵国忠、谢方能所持份额已在前期间接减持完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市场营销管理中心总监任鹏飞,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任鹏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公司91.68万股,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本次股权变更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福莱蒽特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

(四)南京灵原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南京灵原清算报告。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福莱蒽特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电话:0571-22819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鹏飞

日期:2024年7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4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鹏飞

日期: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3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散清算暨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范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蒽特”)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灵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灵原”)已完成清算注销,后续将按照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南京灵原将不再持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此前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的公司3,066,771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将变为直接持股,直接持股数目由14,668,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0%)增加为17,735,5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

●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的父亲李立忠此前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的公司766,8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将变为直接持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增加李立忠为实际控制人李百春的一致行动人。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由53.29%上升至56.1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围和权益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灵原的《关于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相关事宜的告知函》,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南京灵原并进行清算,目前已取得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南京灵原已完成注销,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1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LAX11F,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任鹏飞。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公告日,南京灵原持有公司股份7,583,283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9%,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南京灵原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注销南京灵原并进行资产清算。南京灵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并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事宜。

截至南京灵原清算注销日,各合伙人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福莱蒽特股份情况如下:

注:1、本公告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2、范国军、樊书伟、贺建兵、李乐忠、张建良、王君、钱军良、黄裕丰、赵国忠、谢方能所持份额已在前期间接减持完毕。

二、本次南京灵原解散清算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变化

注:上表统计持股数量均为直接持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此前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的公司3,066,771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将变为直接持股,直接持股数目由14,668,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0%)增加为17,735,5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的父亲李立忠此前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的公司766,8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将变为直接持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增加李立忠为实际控制人李百春的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李百春的一致行动人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896.40万股,南京百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375.20万股,李春卫持有公司股份366.72万股,本次变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71,052,028股增加为74,885,599股,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53.29%上升至56.16%。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及南京灵原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承诺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灵原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京灵原)。

5、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53.29%增加为56.16%,本次权益增加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6、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