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邓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 2024年7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截至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邓伟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邓伟先生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邓伟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线上),并取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 14:50。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万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193,81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4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116,563,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3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5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汪万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汪万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鲁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鲁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武芙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武芙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张雷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张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高亚红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高亚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骆志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4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骆志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邓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邓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成协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成协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马传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4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马传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项下各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黄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3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6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黄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张明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4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张明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磊、方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