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5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案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莱美医药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之全资子公司。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故本次再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再3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纠纷。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项下相关义务。海悦药业因不服二审(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8月,公司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2023)吉民申858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吉林高院裁定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55)、《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吉林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吉林高院作出(2023)吉民再31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高院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1.维持吉林高院(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吉林高院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并维持本案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故本次再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良影响。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再318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