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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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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8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拟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股份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截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2,288,119,47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53,550,87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数为2,234,568,603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46,913,720.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52.02%。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34,568,603*0.20/2,288,119,475≈0.1953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2,234,568,603*0/ 2,288,119,475=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1953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2)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计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2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中路1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23784835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9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联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89,960,4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4%。本次质押展期股份为79,300,000股,本次质押展期完成后,联美集团股份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为207,3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53.16%,占公司总股本的9.06%。

联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新能源”)共持有公司股份1,588,777,74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69.44%。截至本次质押完成,合计已质押的股份数量为657,759,445股,占联美集团和联众新能源合计持有股份的41.40%,占公司总股本的28.75%。

一、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获悉公司股东联美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质押股份被展期,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 联美集团有限公司、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9.44%的股份。

二.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联美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所持股份的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影响;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联美集团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方式进行应对,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