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4号)同意注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之江生物”)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76,088.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22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3,780,523.36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44,950,478.12元,另扣减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6,508,406.19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321,639.0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039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大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高科技园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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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情况
上述募集账户中,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账号:121909460410106)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账号:121909460410609)的募集资金对应的是超募资金账户,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
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决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予以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