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2 证券简称:合富中国 公告编号:临2024-030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4号)核准,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51.32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960,30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7,269,314.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690,993.4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11日全部到位,并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56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专用账户(账号:216200100111118888)予以销户,并在富邦华一上海徐汇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专用账户(账号:216200100111118888)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法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士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2024年7月17日,公司与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7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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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1000000025989,截至2024年07月03日,专户余额为RMB5,859.48646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放肿高新仪器引进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对外支付时,由乙方作形式审查,由甲方对资金最终用途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监管期内,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对上述专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乙方依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协助的,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博文、陈邦羽或其他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同意:甲方可使用网银支取甲方开立的募集专户资金。甲方可在网银上提交申请并使用专户资金,且由甲方账户管理人配合乙方完成大额核实工作。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