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4-061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7月2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将停止转股,2024年7月29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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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转股价格:23.5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3.25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2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2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冠宇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冠宇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冠宇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23.52元/股,D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84元/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现金分红,上述每股现金股利D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因此,P1=23.52-0.2684≈23.25(元/股)。“冠宇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3.52元/股调整为23.2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29日(除息日)起生效。
“冠宇转债”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6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2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4-060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7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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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27,286,261,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6,519,788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20,766,473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606,947.71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7,286,261-6,519,788)×0.27÷1,127,286,261≈0.268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84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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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安义浙银汇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拓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冷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4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6-6321988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