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编号:2024-070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次案件涉案金额:约184,510,816元;
●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 公司将高度重视本次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索宝(北京)国际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宝公司”)诉北京文韵华夏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韵华夏”)、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及第三人大德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影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索宝公司已经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文韵华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本案于2023年6月5日被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索宝(北京)国际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甲8号楼2层商业258
被告一:北京文韵华夏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93
被告二: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窑洼湖桥东侧东进国际中心D座4层D401室
第三人:大德影业(天津)有限公司
第三人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819室-10(集中办公区)
(二)原告主张的案件事由、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索宝公司主张的案件事由、诉讼请求如下:
1.原告主张的案件事由
2019年1月,大德影业与文韵华夏签订了《电影〈鼠胆英雄〉保底发行合同》,将电影《鼠胆英雄》交由二被告发行。该影片于2019年8月2日全国上映,2019年9月下线。据国家电影专资办统计的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总票房为1.01亿元,被告应于该片首次院线放映落片后向大德影业支付该片保底金共计1.54亿元及其他发行收入,其中大德影业应向原告支付应分配票房收益为9240万元。
面对到期应付的保底金及其他收益,大德影业作为《电影〈鼠胆英雄〉保底发行合同》的委托方,即直接债权人,怠于向二被告催收到期债权。索宝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票房收益92,400,000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三)公司答辩情况
针对本次案件,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初步答辩意见,认为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方,在本案项下对原告或第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负有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索宝公司诉文韵华夏、公司及大德影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8月20日开庭,且原告索宝公司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除原诉讼请求外,索宝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文韵华夏、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110,816元(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本案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增加至184,510,816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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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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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上述近12个月内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累积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均为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下案件。
四、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高度重视本次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