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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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2024-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申请人。

3、涉案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以上共计人民币14,401,600元;本案保费8,640.9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目前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后续还拟递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出具正式的调解书,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委员会最终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及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仲裁并密切关注案件进程,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与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北京星戟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楚威电子”)的《采购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0173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公司与楚威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公司退还《采购合同》项下已支付未交付货物部分对应的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40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401,600元;本案保费8,640.9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与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1”)、北京星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近日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一致确认: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本次涉及仲裁的),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其涉案部分所有相关合同内容全部解除。

2、申请人、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一致确认:被申请人1于2024年2月26日已退还申请人合同款项50万元,三方及案外第三方已另行签署《债权债务抵扣协议》约定抵扣涉案合同款项490万元,申请人同意上述金额共计540万从被申请人1应返还金额中予以抵扣。

3、申请人、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一致确认:被申请人1总退款额为210万元,被申请人1承诺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后10工作日内(申请人负责解除被申请人1的银行账号保全手续)返还给申请人210万元。申请人收到上述返还款项后,应于10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1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260万元(税率13%)。

4、被申请人1履行本协议第三款约定后,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5、申请人、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一致确认:涉案剩余应退款额为550万元由被申请人2承担,被申请人2承诺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后10工作日内直接返还给申请人550万元。此外,被申请人2还应对申请人承担涉案合同项下相关违约金,并于2024年12月16日前支付给申请人。

6、如上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则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对应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7、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目前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后续还拟递交仲裁委员会出具正式的调解书,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委员会最终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及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仲裁并密切关注案件进程,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仲裁涉及的标的服务器为公司向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服务器,就该批次服务器交付履约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的首付款300万元,并支付该合同对应的违约金180万元;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相应服务器的货款1,378万元,支付该合同对应违约金 76.32 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 83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将分批退还货款1,798万元,本次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24)京0105 民初580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分别在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6日签订了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就前述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和2023年7月6日签订的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23年6月27日的《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的首付款300万元,并支付该合同对应的违约金180万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23年7月6日《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中相应服务器的货款1,378万元,支付该合同对应违约金 76.3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3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的调解情况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2024)京0105 民初5805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6月27日和2023年7月6日签订的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于2024年7月11日解除;

2、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8万元(分别于2024年7月30日以前退还1,138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以前退还 660万元) ;

3、若被告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以前解除其在本案中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被告的全部银行账户;

5、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64,840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将分批退还货款1,798 万元,部分货款将通过签署的《债权债务抵扣协议》约定抵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诉讼涉及的标的服务器部分为公司向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服务器,公司已就该批次服务器交付与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