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2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次计划增持全体人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2024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2号)《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号),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4亿元(含)。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完成。本次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323,97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4%,合计增持金额20,043.97万元。
2024年7月26日,公司收到相关增持主体出具的告知函,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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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股份包含公司因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目前部分股票尚未解除限售,具体可上市交易情况和限售条件等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②上表中,李晓华的间接持股数指其通过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及上海恒邹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恒邹”)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马伟华通过合力投资和上海恒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冯洁、张涛、李兵通过合力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见通过上海恒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上述计划增持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已披露的增持计划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号),Paul Xiaoming Lee先生及李晓华先生拟自2023年6月27日起4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号),Paul Xiaoming Lee先生及李晓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78,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增持金额合计19,396.79万元。
除上述增持情况外,本次计划增持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无其他已披露的增持计划。
4、参与本次增持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认可,拟实施增持计划以支持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2、增持金额:本次增持主体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4亿元(含)。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增持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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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价格区间:本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原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10月28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因受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及春节假期休市等客观因素影响,能够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本次增持主体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将此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3个月至2024年7月26日,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4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号)。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5、增持方式:增持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其自身账户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增持主体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承诺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相关增持主体增持金额均已达到增持计划要求,本次增持股份未在限制买入的窗口期内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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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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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本次增持外,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主要系: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马伟华、李见、禹雪作为激励对象分别获授30,000股、60,000股、60,000股;②李晓华于2024年7月23日购回346,500股,详见公司2024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致歉并承诺购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8号)。
四、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出现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相关增持股东出具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