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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扬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4年7月25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7月26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3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400-968-6688

邮政编码:1000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26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8)以上各项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3日17:00期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点,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其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3、如果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非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指定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7月26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3层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以及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根据自身需求提前做好基金份额赎回等相关安排。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8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委托人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7月15日由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日起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运作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该风险是指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好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