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4-031
转债代码:118023 转债简称:广大转债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16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2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75.0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53.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2月4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孙公司如皋市宏茂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重锻”)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苏州张家港调整为苏州张家港、南通如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全资孙公司宏茂重锻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宏茂重锻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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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宏茂重锻”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元证券”简称为“丙方”,“广大特材”简称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为如皋市宏茂重型锻压有限公司,账号为32050164727309888999,该专户资金余额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度从总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为12461000000657298)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实施“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束学岭、孙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和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