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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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81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渝建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巴中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港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诉至巴中仲裁委员会,涉案金额为56,464.60万元。仲裁裁决巴中市水利局支付回购款本金23,702.43万元及利息暂计236.2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46万元和鉴定费48.88万元,水港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148.72万元和鉴定费20.76万元。审理过程中,水港集团收款7,300.00万元,裁决生效后收到案款24,242.99万元(含利息),目前水港集团已收款合计31,542.99万元。

(二)与贵州华凌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贵州华凌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森商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7.70万元。一审判决城建集团支付货款1,059.68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城建集团已支付案款1,144.04万元(含利息)。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金良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重庆金良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良行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17.31万元(庭审中变更为872.38万元)。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金良行公司支付货款823.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现判决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二)与重庆中泰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泰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691.95万元(后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变更为8,836.15万元)。一审判决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8,826.77万元及利息,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住建公司负担0.26万元,中泰公司负担49.50万元。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中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判决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三)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12.53万元(庭审中变更为3,491.91万元)。一审判决锐创公司支付工程款3,491.91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二审调解锐创公司支付工程款3,491.91万元,工业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锐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锐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29.26万元。现判决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汉中盛欣康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园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承建的创智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EPC工程涉及的履约保证金等尚未被退还,且工程仍未开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盛欣康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盛欣公司”)、汉中园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园投公司”)诉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3,334.27万元。本公司请求判令汉中盛欣公司(1)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9.27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75.00万元;(3)支付设计费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赔偿窝工损失;(5)支付本案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6)汉中园投公司对上述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案一审调解汉中盛欣公司分期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209.27万元,支付设计费50.0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合计72.72万元,汉中园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与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承建新丰县人民医院异地搬迁新建项目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江投资公司”)诉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后管辖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13,407.39万元。本公司请求判令丰江投资公司(1)支付工程款7,498.27万元;(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延期利息;(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丰江投资公司(1)支付工程款13,145.53万元及延期利息;(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延期利息暂计261.86万元;(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

(三)与重庆鸿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承建的重庆北碚吾悦广场二期住宅及三期商业工程被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鸿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素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9,550.00万元。本公司请求判令鸿素公司(1)支付工程款暂定9,500.00万元及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2)退还保证金50.00万元;(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新城公司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与鸿素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四)与重庆北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承建的北恒·紫岳(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被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北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投资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产城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10,334.15万元。住建公司请求判令北恒投资公司(1)支付工程款9,350.94万元及利息;(2)退还质量保证金653.92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29.29万元;(4)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两江产城公司对上述1、2、3项向住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公告费等诉讼费用。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

(五)与重庆御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承建的恒泰云山御府建设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御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宏辰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61.61万元。七建公司请求判令御宏辰公司(1)支付工程款暂计10,561.6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六)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承建的融汇国际温泉城G2项目二期三标段4#、12#、13#楼、S1#、S2#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部分)建安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3,573.79万元。住建公司请求判令融汇公司(1)支付工程款3,573.79万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

(七)与遵义市永和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承建的遵义阳光城·未来悦项目一、二期工程被拖欠大量工程款、商票固定贴息费用等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遵义市永和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城公司”)诉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后管辖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13,638.10万元。住建公司请求判令永和城公司(1)支付工程款12,559.7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7.32万元;(2)支付商票固定贴息256.55万元;(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归还投标保证金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7.02万元;(5)赔偿停工损失337.44万元;(6)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

(八)与重庆鸿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鸿素公司称发包的重庆北碚吾悦广场一期工程称存在工期逾期和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6,681.77万元。鸿素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1)支付违约金4,086.71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支付逾期配合竣工验收违约金4,086.71万元;(2)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595.06万元;(3)对住宅及商业地下室地坪进行重做;(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九)与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丰江投资公司称发包的新丰县人民医院异地搬迁新建项目存在质量缺陷、设计缺陷,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设计院”)和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财顾问公司”)诉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后管辖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9,274.96万元。丰江投资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广东设计院:(1)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及检测鉴定费用;(2)赔付重新设计、施工和整改等费用7,949.79万元;(3)支付逾期违约金1,284.97万元;(4)支付履职违约金5.20万元;(5)承担上访事件违约金35.00万元;(6)三被告移交本工程的资料;(7)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对上述诉请第1-4项承担连带责任;(8)将发现的相关涉嫌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9)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用。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公司2024年利润总额无影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