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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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2024-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那松先生的通知,获悉那松先生的儿子那环宇先生于2024年7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那环宇先生于2024年7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那环宇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鉴于那环宇先生卖出公司股票价格均低于买入均价,本次短线未产生收益(计算方法: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28,720.00+40,172.00)-(31,584.00+40,480.00)=-3172元)。截至本公告日,那环宇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那松先生及其儿子那环宇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故无收益上缴公司。

2、那环宇先生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本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不熟悉相关规定所致,其交易期间未征询那松先生意见,亦未告知上述交易行为,系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那松先生不知悉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亦未告知那环宇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上述事项发生后,那松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那环宇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承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那环宇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辽宁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那松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那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那松:

你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子女那环宇于2024年7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2024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那松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家庭成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