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基层信贷人员“后顾之忧” 金融监管总局优化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总局优化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监管制度
解除基层信贷人员“后顾之忧”
金融监管总局优化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监管制度
◎记者 张琼斯
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金融监管总局8月2日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细化免责、追责情形。
《通知》将有利于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通知》的印发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的又一举措。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并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就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
在提高效率方面,《通知》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为抓好政策细化落实,《通知》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内部通报尽职免责工作总体情况和典型免责事例,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