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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6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3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9,533,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9,521,410股,下同)的38.492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7,062,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0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4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470,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0人,代表股数31,456,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1%。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9、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姚民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10、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福忠、王月清、牛有山、菅明生、关映贞、刘迎春、王吉龙、白美霞、何文斌、王鹏飞、周立航、田中宏、张鸿毅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14,055,415股。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福忠、王月清、牛有山、菅明生、关映贞、刘迎春、王吉龙、白美霞、何文斌、王鹏飞、周立航、田中宏、张鸿毅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14,055,415股。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福忠、王月清、牛有山、菅明生、关映贞、刘迎春、王吉龙、白美霞、何文斌、王鹏飞、周立航、田中宏、张鸿毅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14,055,415股。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刘迎春、菅明生、牛有山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257,716,71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丽和赫志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月19日-2024年7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查期间,部分核查对象(同时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发生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批量非交易过户,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和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核查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办理了转托管业务,不属于买卖股票的行为。

3、自查期间,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前述5名核查对象外,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激励计划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根据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 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 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