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成长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扬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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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第26项的约定:“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截至2024年8月5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特此提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登录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68-6688(国内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以下销售机构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自2024年8月7日起,投资者可到以下销售机构办理如下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费率优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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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以上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费率计算、办理规则及程序以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基金的原费率,参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以上销售机构的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三、咨询途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