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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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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天转债”付息公告

2024-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4-049

转债代码:111017 转债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天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4年8月15日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8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简称:蓝天转债

(二)债券代码:111017

(三)债券发行量:87,000万元(87万手)

(四)债券上市量:87,000万元(87万手)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六)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9月8日

(八)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8月15日至2029年8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九)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2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至2029年8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初始转股价格为10.1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9.28元/股(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4年4月29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9.28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的《蓝天燃气因利润分配调整“蓝天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十一)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二)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3年8月15日(T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了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付息为“蓝天转债”第一年付息,本期计息的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5日

可转债兑息日: 2024年8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蓝天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68号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6-3829259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