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4-025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5,891,642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9773%。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5,891,642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因8月17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8月1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2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541,085股,并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82,164,34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3,618,1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546,232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5名股东,对应限售股数量合计为55,891,64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27.9773%,限售期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8月1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10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7,610,850股,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82,164,340股增加至199,775,19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学鑫、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亚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第(2)和第(3)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怀远新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合肥新经济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就本公司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取得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1”),自发行人完成相应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 1,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标的股份 1;
(2)就本公司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2,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标的股份 2;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蒋学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学鑫、王亚娟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确保发行人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4)本人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55,891,642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9773%;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8月19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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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蒋学明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蒋学鑫的弟弟,其持有的150,000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合肥新经济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0股股份系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取得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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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