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4-057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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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8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82,206,941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8,212,418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8,316,275.64元(含税)。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a.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b.具体测算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82,206,941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8,212,418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为1,173,994,523股,每10股派发的现金红利为6.8元(含税)。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73,994,523×0.68)÷1,182,206,941≈0.6753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753)÷(1+0)=(前收盘价格-0.6753)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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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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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61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61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6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8011165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