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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丰华股份

股票代码:600615

信息披露义务人: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99%的股份过户至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次交易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上述董事变更尚未完成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一)隆鑫通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隆鑫控股持有隆鑫通用A股股票1,028,236,055股,占隆鑫通用总股本的50.07%。

(二)丰华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隆鑫控股持有丰华股份62,901,231股,占丰华股份总股本的33.45%。

(三)齐合环保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渝商香港持有齐合环保港股股票978,383,181股,占齐合环保总股本的60.95%;渝商投资集团持有渝商香港100%股权;隆鑫控股持有渝商投资集团53.29%股权。

(四)瀚华金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隆鑫控股持有瀚华金控内资非流通股432,188,780股,占瀚华金控总股本的9.4%。

除上述披露的公司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1月30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1)渝05破申665号-67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3月16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破76号-8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1月21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破76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批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期一年,至2023年11月21日。由于重整投资资金未能如期筹措到位,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未能如期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经重整主体申请,重庆五中院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5月20日两次裁定批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4年8月21日。

2024年5月21日,重整主体已向合伙人基金发送了《关于取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告知函》,通知取消合伙人基金重整投资人资格,另行寻找其他投资人。2024年6月 28日,经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意见,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同意管理人代表债权人行使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全体股东权利,与各板块意向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2024年7月26日,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管理人与东方鑫源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重庆五中院将隆鑫控股持有的丰华股份56,387,350股流通A股股票过户至东方鑫源,过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本次过户后,隆鑫控股持有丰华股份6,513,881股股票,持股比例下降至3.46%,低于5%。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隆鑫控股后续将按照《重整计划》及重庆五中院法律文书对持有的丰华股份股权进行处置。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2,901,231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3.45%,股份种类为非限售流通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513,881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46%,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为东方鑫源通过参与隆鑫系十三家公司破产重整取得隆鑫控股持有的丰华股份29.99%股份。

2024年7月26日,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管理人与东方鑫源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2024年8月6日,重庆五中院出具了“(2022)渝05破76号之十一”《重庆市五中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隆鑫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56,387,350股股票过户给东方鑫源,过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本次过户完成后,隆鑫控股持有丰华股份6,513,881股股票,持股比例下降至3.46%,低于5%。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将丰华股份29.99%的股份过户至重整投资人东方鑫源名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隆鑫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62,901,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45%,其中,累计质押62,370,000股,占隆鑫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99.16%,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17%;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62,901,231股,占隆鑫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4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丰华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隆鑫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涂建敏

签署日期:2024年 08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隆鑫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涂建敏

签署日期:2024年 08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隆鑫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涂建敏

签署日期:2024 年 0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