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经济体制改革“牛鼻子”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 改革再深化 |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窦世平 记者 陈芳
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受访专家表示,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完善企业破产机制等至关重要,通过健全制度、深化改革将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以依法平等长久为原则 健全产权保护制度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随着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产权保护的强度、范围、完整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权保护制度。”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表示。
决定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表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等。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制度完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钥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马更新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统筹推进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继续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并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近期热点,决定中强调了“高效”的特点。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合伙人王欣桐告诉记者:“高效指的是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中建立快速、便捷和高效率的机制。比如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升审查效能等。”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告诉记者,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高效性”,给出了前所未有的宏大定义。从最初注重提升“管理效率”,到后来确立“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多元化发展目标,再陆续加入“服务”和“国际合作”等新的改革内容,最终形成了目前“六位一体”的“全链条式”知识产权管理理念。
在王欣桐看来,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促进创新要素的自主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当前我国不断涌现出更多高价值知识产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到72.8%,企业创新更加活跃。
以提供更多便利为目标 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是有效市场的表现,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
决定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
“要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等领域准入政策体系,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数据体系为抓手,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对于涉金融等经营主体,要健全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登记制度。”罗文表示。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郭丽岩分析,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重点是要实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一年一修,动态调整”等。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经历3次修订后缩减至117项。
“未来,我们还将发布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同时推出一批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放宽准入作出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辰昕近期表示。
对经营主体而言,便捷、低成本的退出机制同样重要。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为失败主体提供救济,并重新完成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何欢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何欢表示,当前,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个人破产领域的探索也方兴未艾。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要立足于现有市场需要的满足,逐步完善企业退出制度;个人破产应该进一步增加各地区试点。
“新公司法已经施行,对公司治理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比如限制认缴出资及出资到期制度发生变化;新增公司强制注销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等,这些都应该在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工作中得到落实。”马更新称。
当前,经营主体总量持续增加,截至202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达1.84亿户,同比增长8.9%,反映出制度改革的成果,也折射出经济发展韧性十足。
以创新制度机制为核心 健全激励相容的社会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本质特征之一是信用经济。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为了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石,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不断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郭丽岩表示。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谢新水也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
2024年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此前发布,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此外,我国还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
近年来,受外部发展环境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原因被纳入失信名单,发展举步维艰。如何帮助它们“再出发”?信用修复是重要“助手”。
我国积极创新制度机制,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此前介绍,《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已出台,我国正构建分级分类管理、梯次退出的信用修复格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在自主创新修复机制,安徽探索实施“承诺容缺”“承诺免查”“即申即办”三种信用修复模式。山东、江西、云南、西藏建立了“两书同达”机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及时告知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
蒲淳介绍,信用修复后,依法解除了经营主体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释放经营主体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产权、准入、信用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点领域。在郭丽岩看来,在这些重点领域持续深化“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有利于推动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企业优胜劣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