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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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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2024-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版)

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出具的承诺函,卓粤臻享2号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出具的承诺函,卓粤臻享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根据广州交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交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人广州交投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交投已于2021年05月14日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1979),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B2510),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鼎瑞2308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固定收益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鼎瑞2308产品登记情况如下:

根据鼎瑞2308产品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鼎瑞2308产品管理人国寿资产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鼎瑞2308产品系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备案编码为:ZH2023080583),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鼎瑞2308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鼎瑞2308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绿色产业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绿色产业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绿色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广州绿色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绿色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广州绿色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绿色产投已于2019年11月11日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0329),绿色产业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LU469),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绿色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绿色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绿色产业基金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绿色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绿色产业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稳利睿驰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稳利睿驰1号备案情况如下:

根据稳利睿驰1号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资管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资管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稳利睿驰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编码为:SQZ036),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驰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稳利睿驰1号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稳利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稳利睿驰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万联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万联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万联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6月)》以及万联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万联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万联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万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万联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万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万联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国聚创投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聚创投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聚创投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国聚创投已于2020年02月19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0690。

基于上述信息,国聚创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根据国聚创投提供的调查表,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国聚创投为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高新区投资集团与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投资集团与原始权益人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独立进行,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原始权益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根据国聚创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国聚创投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国聚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兴元18号备案情况如下:

根据兴元18号计划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兴瀚资管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6月),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兴元18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编码为:SQP803),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18号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出具的承诺函,兴元1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汇森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汇森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汇森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汇森投资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合伙协议,汇森投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综上,汇森投资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根据汇森投资出具的说明、《汇森(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汇森投资最终控制方为广州开发区产业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基金集团”),开发区基金集团与原始权益人广开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基金集团与原始权益人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独立进行,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原始权益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根据汇森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汇森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汇森投资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汇森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汇森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宏源汇智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资经历说明等相关资料,宏源汇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综上,宏源汇智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2.广开控股、广州凯得、卓粤臻享2号、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鼎瑞2308产品、绿色产业基金、稳利睿驰1号、万联证券、国聚创投、兴元18号、汇森投资、宏源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广开控股以及广州凯得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卓粤臻享2号、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鼎瑞2308产品、绿色产业基金、稳利睿驰1号、万联证券、国聚创投、兴元18号、汇森投资、宏源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2. 广开控股、广州凯得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卓粤臻享2号、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鼎瑞2308产品、绿色产业基金、稳利睿驰1号、万联证券、国聚创投、兴元18号、汇森投资、宏源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原始权益人广开控股及原始权益人下属子公司广州凯得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卓粤臻享2号、广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鼎瑞2308产品、绿色产业基金、稳利睿驰1号、万联证券、国聚创投、兴元18号、汇森投资、宏源汇智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8 月 7 日

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