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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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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2024-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2024-030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③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张江”)核心技术人员张一帆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后,张一帆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③ 张一帆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张一帆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及研发项目的工作开展;

③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策略、结构优化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本次暂不新增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一帆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后,张一帆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对张一帆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张一帆先生,1990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7月获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专业学士学位,于2019年6月获复旦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于2024年1月获复旦大学生物与医药专业博士学位。2012年7月起,历任公司生物技术药物研发部高级主管、副经理、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一帆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

张一帆先生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参与公司生物技术药物部门的研发工作。张一帆先生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张一帆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

(三)保密情况

根据公司与张一帆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关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张一帆先生对其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张一帆先生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研发项目均正常推进。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研发人员的数量分别为137人、184人、182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17.65%、20.22%、19.20%,研发人员数量保持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特别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公司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的持续研发工作。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未来公司将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不断完善研发团队建设,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培养,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88505 证券简称:复旦张江 公告编号:临2024-029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8月12日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已审议通过就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分配方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8月12日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36,572,1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731,442元。其中:

A股股本为710,572,10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211,442元;H股股本为326,000,00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52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A股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若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若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

(2)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553583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