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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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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4-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CLH 12 (HK)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339,972,6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9%。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近日,公司收到CLH 12 (HK) Limited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CLH 12 (HK) Limited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5,421,86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本次减持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43,614,573股;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21,807,287股。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上述减持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CLH 12 (HK) Limited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CLH 12 (HK) Limited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进行股份减持,规范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股东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4-035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776,088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查阅2024年6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临2024-024号)。

同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4-025号),自2024年6月8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 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批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为:1、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2023年)中储股份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2023年)中储股份归母扣非净利润较2019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3、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2023年)中储股份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为正,且达到集团下达指标分解至公司的考核要求。”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予以回购。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为5.91%,未达到同行业均值8.06%及对标企业75分位值8.5%;公司2023年度归母扣非净利润较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80.06%,高于35%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2.74%;公司2023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为正。由于公司2023年度归母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第二批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如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实际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鉴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1人由于工作调动、退休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条件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如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单方面不再续约,或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导致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鉴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由于主动离职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条件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37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776,08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872,998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22685),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27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无需进一步的批准和授权,且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回购对象、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确定、回购资金来源和回购注销安排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安排,合法有效;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及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上网公告文件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