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70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6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1,324,60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42,4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0,882,209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由公司董事长洪少俊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周建华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弛、梁海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71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该2名核查对象不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内部核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72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会议通知以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洪少俊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同意豁免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期限,并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3日,并以19.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73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会议通知以口头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正军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同意豁免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期限,并认可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3日,并以19.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74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8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132.4609万股的1.7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2024年8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年8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3日,并以19.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8月23日。
2、首次授予数量:19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40人。
4、首次授予价格:19.75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20.0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3名中国香港籍员工、2名外籍员工,具体如下:
■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8月23日,并以19.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4年8月2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6.60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0645%、13.1915%、14.463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1%、1.6297%、1.732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2.61%(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