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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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融资授信
进行担保的公告

2024-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6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融资授信

进行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隆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涉及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莱美药业本次为莱美隆宇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莱美药业为莱美隆宇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莱美药业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莱美药业为其全资子公司莱美隆宇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莱美隆宇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即将到期,上述贷款到期后,莱美隆宇拟继续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和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

2.莱美隆宇拟向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12个月,贷款期限24个月。莱美药业拟为莱美隆宇该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9日召开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2024年度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50.00亿元(含50.00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其中,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5.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22)。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莱美隆宇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注:上述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莱美隆宇拟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和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莱美药业拟为莱美隆宇该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2.莱美隆宇拟向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12个月,贷款期限24个月。莱美药业拟为莱美隆宇该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莱美药业根据莱美隆宇资金需求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可以保证莱美隆宇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在莱美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担保额度内,属于莱美药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五、董事会意见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担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含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31,610.42万元(包含为四川康德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4.81%。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融资授信进行担保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6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为本案的原告,成都金星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孙公司。

● 涉案金额:840.90万元及案件相关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为40.01万元。

●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成都金星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0193民初280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2.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匀医药”)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

3.管辖法院: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

4.案件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控股孙公司成都金星与成都金星少数股东Sanum-Kehlbeck GmbH & Co. KG、耀匀医药共同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由耀匀医药对成都金星进行增资。《增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耀匀医药在其管理成都金星期间将增资款合计840.90万元由成都金星银行账户划转至耀匀医药银行账户。莱美药业、成都金星相关人员对耀匀医药进行多次催告和协商,耀匀医药仍不归还上述款项,成都金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6日、202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拟接受增资暨放弃控股孙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7)、《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修订并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73)、《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8)。

二、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0193民初2800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返还840.9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4,4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17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以3,99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18日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

2.驳回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38元,由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为40.01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0193民初2800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