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332,108,414股,占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52.6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7,420,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34.4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4,687,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18.195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603,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5.48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603,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0,322,000股的5.48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735,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8878%;反对29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876%;弃权8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24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915,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421%;反对10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312%;弃权88,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268%。
该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宋方成、陈苗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