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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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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
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4-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6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

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上海莱士”)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部分员工授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授予特定员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上海莱士A股普通股股份。

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23年9月1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36,153,07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0198%,最高成交价为7.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9,686,226.4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股份数量为3,135万股。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3,135.00万股已于2023年9月21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0.47%,过户价格为3.61元/股。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70%。基于前述原因,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司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95,307,149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部分员工授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议案》,同意授予特定员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本次授予权益的员工人数23人,授予权益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200万股,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为3.61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7,495,921股剩余回购股份(按照前述的本次回购股份均价测算,对应的回购金额为0.5504亿元),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剩余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8月16日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账户开立、股份认购及过户情况

1、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认购情况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拟使用已回购股份不超过3,377.00万股,约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674,078.79万股的0.50%。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份数总额为不超过12,190.97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2,190.97万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2300912号】,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认购资金实缴到位,实际认购资金总额为11,317.35万元,实际认购份额为11,317.35万份,未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认购份额上限。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4)第020011号】,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预留份额认购资金实缴到位,预留份额认购资金为人民币7,228,000.00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00万股,标的股票价格为3.614元/股。实际认购份额未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认购份额上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股份数量3,135万股已于2023年9月21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0.47%,过户价格为3.61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预留股份200万股已于2024年8月28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过户价格为3.614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安排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参加对象获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公司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予以锁定(“权益锁定之日”),并在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解锁条件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时间点及比例予以解锁。各年度实际解锁的权益数量将根据公司业绩指标的达成情况以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时,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关联关系。

2、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但前述人员合计持有的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上限的比例不超过30%,且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且3名委员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前述人员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四、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6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龚鹰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36人,代表股份3,035,961,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766,380,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8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530人,代表股份1,269,580,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31人,代表股份789,005,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527人,代表股份788,790,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2,000,0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33,67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

881,5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1,404,61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6,719,1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2%;

881,5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1,404,61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舒伟佳、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