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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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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通知函》委托申请复牌的公告

2024-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新潮 公告编号:2024-04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通知函》委托申请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新潮”)收到股东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收购人”)于2024年8月30日发来的《通知函》,获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复牌事由

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拟向除汇能海投以外ST新潮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128,228,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00%,要约价格为3.10元/股。

自筹划本次要约收购以来,汇能海投积极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包括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析论证拟要约收购方案的具体细节,接受上市公司询问,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相关问询工作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北京盛邦与吕建雄、李明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由于汇能海投之前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慎重研究,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后续将就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请贵公司在收悉本邮件后披露相关公告事宜,并委托贵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贵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ST新潮)于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汇能海投因上述事项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新潮 公告编号:2024-04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终止筹划部分要约收购事项

《通知函》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或“收购人”)发来的《通知函》,获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后续将就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事项。

一、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概述

公司前期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汇能海投拟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128,228,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曾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材料,称汇能海投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情况开展调查、询证核实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情况依法开展调查、询证核实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向公司及相关主体出具了相关《监管工作函》。

汇能海投于8月22日晚间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2024年8月24日傍晚时段以及8月28日上午时段,公司集中收到收购人及其他四方主体分别发送的书面回复,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股东终止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及回复《监管工作函》的情况说明

2024年8月30日下午,公司收到汇能海投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自筹划本次要约收购以来,汇能海投积极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包括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析论证拟要约收购方案的具体细节,接受上市公司询问,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相关问询工作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北京盛邦与吕建雄、李明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由于汇能海投之前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慎重研究,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后续将就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同日,汇能海投对前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监管工作函》进行回复,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