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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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4-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4-062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734.1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期,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公司)就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现将提起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冷德春

被告五:刘桂芳

被告六:冷志能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案号:(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836,929元及违约金253,73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51,165.96元(以货款本金15,836,92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点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为951,165.9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在3,955,2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2024年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对被告三的3,955,200元债权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以上合计17,341,829.96元。

5.事实与理由:

2023年,原告云鸥物流公司与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俏公司)、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豪公司)达成合作,前后共签订了9份《赊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顶俏公司供应白砂糖共2,200吨、甘蔗糖蜜共1,198.94吨,合同总价值人民币18,443,189元,味豪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顶俏公司履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每日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点二计算。上述9份《赊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顶俏公司进行了供货,但是顶俏公司未能按照上述9份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023年12月31日,原告与顶俏公司针对上述9份《赊销合同》项下的欠付款项进行结算,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15,836,928元,违约金为253,735元。2024年1月2日,顶俏公司、味豪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赊销框架协议》,协议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人民币15,836,929元,顶俏公司同意按照此前与原告签订的上述9份《赊销合同》约定支付该货款本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味豪公司自愿为顶俏公司欠付原告15,836,929元债务及基于该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顶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质押协议书》,自愿将其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2024年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15,836,92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53,735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同时,味豪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自愿将其对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能公司)的3,955,200元应收账款出质给原告,为顶俏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且双方在2024年1月17日就该应收账款的质押办理了出质登记。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与顶俏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顶俏公司提供白砂糖、甘蔗桔水等货物,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顶俏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顶俏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顶俏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顶俏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四冷德春作为顶俏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顶俏公司,故应当对顶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五刘桂芳作为冷德春的配偶,也应当与冷德春一起承担责任。其次,味豪公司自愿为顶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顶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味豪公司将其对志能公司的债权3,955,200元为顶俏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双方已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成立并已生效。现顶俏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直接就味豪公司对志能公司的3,955,200元债权优先受偿。最后,冷志能作为志能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为10%,故其应当在300万元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承担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近期云鸥物流公司已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4年9月5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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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累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056.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五、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桂0109民初2165号。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