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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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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4-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一、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3、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4、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原控股股东被司法扣划的具体情况

2024年1月至2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因外部合同纠纷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扣划,持股占比由21.83%降低至0.65%,导致公司股东结构极为分散,无单一股东持股占比较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扣划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倪辉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6名,亲自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之情形。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公司董事会同意此议案,并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59)。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黎小林、杨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1》”)和《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倪辉、黎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1》的具体内容

“经查,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存在以下问题:

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2023年4月,黎小林、杨凯分别通过受让寓泰控股、辉熠贸易94.23%、100%股权,成为鸿博股份新增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承诺在未来十八个月内,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减持鸿博股份股票。

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鸿博股份股票被强制平仓、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80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8%,其中,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因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晚于2023年8月14日知悉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但未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黎小林、杨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2》的具体内容

“经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为鸿博股份控股股东。2023年4月,黎小林、杨凯分别通过受让寓泰控股、辉熠贸易94.23%、100%股权,成为鸿博股份新增实际控制人。

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因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鸿博股份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知悉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鸿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倪辉、总经理黎红雷、董事会秘书王彬彬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倪辉、黎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特定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纸制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动漫游戏开发;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特定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纸制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动漫游戏开发;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并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