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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本身不必然导致赔偿 存在违法违规必须“一追到底”

2024-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据悉,退市包括强制退市、主动退市两类,其中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四种类型。

有专家认为,投资者损失赔偿与退市行为本身无直接联系。证券法关于投资者赔偿的规定没有区分正常交易还是退市环节,关键是在于有关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投资者索赔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对于并无违法违规行为而退市的公司,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损失。”上述专家表示,监管机构的投保工作重点在于全流程严格监管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及早揭示投资风险,以及督促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也有专家强调:“在实践中需在个案基础上,按照有无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并结合相关行为与退市的因果关系,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更有专家直言,如果不考虑有无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公司退市就赔偿,也即无差别赔付,相当于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刚性兑付,有可能加剧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从而弱化风险揭示功能,不利于资本市场理性投资文化和生态的建设。

必须“追首恶”“惩帮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虽然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赔偿,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必须要一追到底、依法严惩,绝不能一退了之;同时要用足用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规定,就可以实现对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达到“追首恶”的目的。

“无论公司是否退市,只要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与公司是否退市没有直接关系。”有专家强调,如退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如退市公司存在大股东等资金占用,符合条件的股东除起诉要求大股东等归还占用资金外,也可通过代位诉讼要求未勤勉尽责、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等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专家建议,建立董监高薪酬追偿机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列明薪酬追偿条款;用好用足新公司法,因大股东、董监高等违背信义义务导致公司退市,适格股东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并启动索赔、追讨公司利益。